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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财政部数据资产入表政策落地,地方政府又来新钱了!

PPP观察 2024-05-31

来源:信贷白话公众号,原标题:(数据)地方政府又来新钱了!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以及列示和披露要求。
根据《规定》,数据资源包括外购、自行开发、其他方式取得三类,存货、无形资产、开发支出项目下均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自用型为无形资产,交易型为存货(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根据数据要素在其经营时的具体情况入表,一是可以比照无形资产或存货的处理原则计量。二是可计入基于数据要素产生的收入。有利于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在数据要素的投入成本,有助于数据在市场流通时合理定价,促进数据要素在市场上的交易。
这对于从事数据要素相关运营的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在数据要素上的投入可以计为成本,资产负债表会扩张,对于融资资质和盈利计算都有助益。
根据《规定》,拥有数据资源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将得到扩张,融资能力得到增强。在各地,这些企业又主要是地方政府的城投国企。
国盛证券分析师刘高畅认为,入表意味着数据完成了从自然资源到经济资产的跨越,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第一生产要素,数据有望成为政企报表及财政收入的重要支撑,后续数据要素确权、定价、交易流通、收益分配、试点等进展有望陆续推出。
上海数据交易所总经理汤奇峰此前表示,国家社会面固定资产规模大概在1500万亿元,如果数据资产入表,可能再创造100万亿元新增资产规模。
东吴证券分析师王紫敬表示,数据资产市场潜在总规模数十万亿元。从长远看,数据要素将为下一个30年的黄金发展期打开一扇战略性的大门。
《暂行规定》落地后,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对自己整体的数据进行盘点,确定哪些数据是可自用的、哪些可用作交易、哪些计为成本。同时预计企业也会同相关的数据估值、数据质量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相关的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做好自己的数据治理、包括“数据入表”、数据资产化的业务。
数据如何变钱?可以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在我国,各地各个城市都安置有治安监控摄像头,这些摄像头多是政府投入财政资金布置的,对于我国成为全球最安全的国家起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这些摄像头捕捉的数据还能产生经济价值。
比如,利用全城范围的摄像头数据进行分析,就能发现哪些小区周边的人流量大,夜经济繁华,可以结合其他相应数据,开发成相应数据产品,用于指导商业选址、店铺开业等企业服务,产生收益。如果把全市的摄像头数据进行分级分类处理后,还可以为AI大模型企业提供真实的算法训练语料数据,从而产生收益。
数据资产入账规则清晰后,地方政府可以将一些能够产生数据资源的业务交给城投国企,经开发后产生收入;或作为城投国企建设公益性项目的补偿,从而增加城投国企项目的可融资性,实现数据变资金。
如杭州市人民政府就于9月8日印发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提出: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搭建,发布首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重点领域,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迭代升级授权运营平台,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企业,构建公共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点评作者:信贷白话薄著老师)
财政部规定全文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23年8月1日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企业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费用。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准则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更新频率和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同类竞品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将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同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当确认合同履约成本。

4.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5.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6.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7.企业出售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

(一)资产负债表相关列示。

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无形资产”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期末账面价值;在“开发支出”项目下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正在进行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金额。

(二)相关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1.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7)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等规定,披露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

(8)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规定,披露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有关信息。

2.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情况。

(5)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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